江西省農業農村廳公布2023年農產品質量安全典型案例
一、贛州市于都縣羅某某生產、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農藥的農產品案
2023年4月21日,贛州市于都縣農業農村局收到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轉來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報告,顯示羅某某種植的蔬菜“上海青”含有禁用農藥成分“三氯殺螨醇”。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羅某某于2023年1月初在承租的贛州某生態農業有限公司19號蔬菜大棚種植蔬菜“上海青”0.2畝,產量約為450公斤,已全部上市銷售,銷售價格為2元/公斤。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都縣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于都縣公安局。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二、新余市渝水區黃某某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草莓案
2023年2月22日,新余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對黃某某種植基地種植銷售的草莓進行監督抽檢,初檢和復檢均顯示該批次草莓烯酰嗎啉超標,被判定為不合格。經立案查明,當事人黃某某在渝水區租賃五畝土地種植奶油草莓,在種植期間未嚴格按照規定噴施藥物,導致種植銷售的草莓烯酰嗎啉超標,銷售違法所得1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條有關規定,新余市農業農村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000元和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宜春市袁州區某種養殖專業合作社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豇豆案
2023年3月27日,宜春市袁州區農業農村局收到宜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稱,2022年12月9日,宜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超市銷售的農產品豇豆進行抽檢,經檢驗農藥殘留不符合國家標準。經立案查明,宜春市袁州區某種養殖專業合作社與某超市(另案處理)簽訂農產品長期供貨合同,案涉抽檢不合格豇豆是袁州區某種養殖專業合作社于2022年12月5日供貨給某超市,共149公斤,銷售金額1162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條之規定,宜春市袁州區農業農村局對袁州區某種養殖專業合作社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62元、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九江市永修縣李某某從事農產品收購未按照規定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案
2023年9月18日,永修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李某某經營店日常巡查中發現,李某某收購農產品未按照規定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在9月27日前進行整改。2023年10月10日,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經營店,檢查發現當事人收購農產品仍未按照規定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經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永修縣農業農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50元的行政處罰。
五、吉安市永新縣某牛蛙養殖場將人用藥品用于牛蛙養殖案
2023年9月,吉安市永新縣農業農村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檢查中發現,永新縣高橋樓鎮某牛蛙養殖場藥品存儲間有某制藥公司生產的鹽酸小檗堿片和復方穿心蓮片,藥品包裝上均標明“國藥準字”,為人用藥品。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通過網購方式購買了鹽酸小檗堿片3盒(規格0.1克×100片×10瓶)、復方穿心蓮片40包(規格100片×10袋)用于牛蛙養殖。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永新縣農業農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800元的行政處罰。
六、南昌市新建區許某某等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案
2023年3月22日,南昌市新建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聯合公安機關開展“凌晨行動”,在石埠鎮華山村查獲許某某正在屠宰生豬,現場查獲宰殺的仔豬12頭,存欄活仔豬7頭,經送檢該批生豬及肉品發現豬圓環病毒2型呈陽性。經新建區農業農村局立案調查,自2020年9月以來,許某某、程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許可情況下,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并進行銷售,許某某從中獲利188783.07元,程某某從中獲利140290.67元。因涉嫌犯罪,新建區農業農村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3年9月22日,新建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許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188783.07元;判處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9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40290.67元。
七、高安市劉某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案
2023年8月2日,高安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當事人劉某未經定點在灰埠鎮希嶺村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現場查獲已屠宰生豬5頭、尚未屠宰仔豬3頭。經送檢檢測,已屠宰生豬產品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病毒、豬圓環病毒2型均為陽性。另查明,劉某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在2022年8月3日到2023年8月2日的一年內,通過微信轉賬銷售仔豬肉收入達30萬元以上。因涉嫌犯罪,高安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八、九江市都昌縣某畜禽屠宰廠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質檢驗制度案
2023年6月30日,九江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聯合都昌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例行開展屠宰執法檢查,在都昌縣某畜禽屠宰廠發現官方獸醫不在現場,生豬胴體上“檢疫合格”印章由現場其他人員代為蓋章,出廠的生豬胴體沒有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且未能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另查明,2023年4月13日,該屠宰廠因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質檢驗制度被依法責令改正。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都昌縣農業農村局依法作出對該屠宰廠責令停業整頓、罰款5000元,對其肉品品質檢驗員楊某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九、南昌某食品有限公司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生豬、宜春市某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屠宰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生豬案
2023年6月6日,宜春市農業農村局接舉報稱,宜春市某肉類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宰殺了一批無動物檢疫證明的生豬。經立案調查,南昌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從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購入生豬140頭,經當地檢疫后擅自改變運輸目的地,于6月3日下午運抵宜春市某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入場所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為本地開具,載明的生豬耳標號與實際不符。該批生豬到場稱重數量為135頭,到場重量為15119千克,銷售金額為22.5萬元,宜春市某肉類食品有限公司未遵守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已將該批生豬宰殺。南昌某食品有限公司、宜春市某肉類食品有限公司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宜春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南昌某食品有限公司、宜春市某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分別作出罰款135164元、67582元的行政處罰。
十、吉安市泰和縣黃某某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肉牛、肖某某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肉牛案
2023年3月11日,泰和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一輛小貨車(貨主黃某某、承運人肖某某)裝有肉牛未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調查查明,當事人于當日凌晨2時許前往泰和縣螺溪鎮三都牛市場購買3頭肉牛運往吉水縣某地飼養,3頭肉牛均未佩戴檢疫標識(耳標),也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牛交易價格為30400元,商定運輸費用為300元。涉案肉牛經補檢合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之規定,泰和縣農業農村局依法作出對黃某某罰款9120元、對肖某某罰款9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