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銷售由“許可”改為“備案”相關內容探討
發布時間:2021-09-03 來源:中國品牌與防偽 瀏覽量:
新《食品安全法》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備案”是不是“審批”?抑或“備案”是不是“許可”?看國務院文件和《行政許可法》咋說?
先看下《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文件:
一、總體要求
(二)基本原則。
——突出照后減證,能減盡減,能合則合。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分別采用適當管理方式將許可類的“證”分離出來,盡可能減少審批發證,有效區分“證”、“照”功能,著力破解“準入不準營”難題。
——做到放管結合,放管并重,寬進嚴管。該放給市場和社會的權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該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始終把放管結合置于突出位置,做好審批和監管的有效銜接,從事前審批向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加強綜合監管。
——堅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據,穩妥推進。做好頂層設計,依法推動對涉企行政審批事項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準入服務等改革方式,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相關規章的,要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實施。
二、重點內容
(一)明確改革方式。
對納入“證照分離”改革范圍的涉企(含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行政審批事項分別采取以下四種方式進行管理。
1.直接取消審批。對設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有效實現行業自律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直接取消。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2.取消審批,改為備案。對取消審批后有關部門需及時準確獲得相關信息,以更好開展行業引導、制定產業政策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政審批事項,改為備案。市場主體報送材料后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有關部門不再進行審批。
3.簡化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對暫時不能取消審批,但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行為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有關部門要履職盡責,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的,當場辦理審批。市場主體要誠信守諾,達到法定條件后再從事特定經營活動。有關部門實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并予以從重處罰。
4.完善措施,優化準入服務。對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審批事項,保留審批,優化準入服務。要針對市場主體關心的難點痛點問題,精簡審批材料,公示審批事項和程序;要壓縮審批時限,明確受理條件和辦理標準;要減少審批環節,科學設計流程;要下放審批權限,增強審批透明度和可預期性,提高登記審批效率。
再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四)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綜上,“備案”不是‘審批’不是“許可”,是為了取消審批后有關部門及時準確獲得相關信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一種方式。
二、梳理食品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總局規章中有處罰條款的“備案”
《食品安全法》(2021)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四)生產經營的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不一致。
第七十二條 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根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31號修訂)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分支機構或者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自2021年4月29日起,銷售預包裝食品由“許可”改為了“備案”。那么,之后如果違反該條款中的“備案”要求,監管部門如何處理?
根據前文梳理出的處罰條款,未見有對應的處罰條款。另,“備案”不是‘審批’不是“許可”,是為了取消審批后有關部門及時準確獲得相關信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一種方式。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1〕10號) 八、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二十)加強取消和下放事項監管。堅持放管結合、并重,把有效監管作為簡政放權的必要保障,推動政府管理從事前審批更多轉向事中事后監管,對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由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逐項制定事中事后監管措施,明確監管層級、監管部門、監管方式,完善監管規則和標準。進一步梳理監管部門監管職責,強化與地方監管執法的銜接,建立相互協作、齊抓共管的高效監管機制,確保責任清晰、監管到位。(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的文件規定,亟待相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至于2021年4月29日以前立案,處罰決定書未送達的案件如何處理?建議會同法制辦、法院、檢察院、紀委、監察委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按照會議紀要內容辦理。
鶴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潘園園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