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
陳晉平一、食鹽專營體制改革的進程?1.1996年國務院頒布《食鹽專營辦法》,確立了食鹽專營制度和以此為核心的鹽業管理體制。
2.2015年國家通過鹽業體制改革方案。
3.2016年發布《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
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4.2017年國務院公布了新的《食鹽專營辦法》,國家繼續
實行食鹽專營管理,國家實行食鹽
定點生產制度,國家實行食鹽定
點批發制度。
二、鹽業改革是不是等于放開專營?不等于!食鹽的安全是群眾關心、政府重視的一項民生工程,食鹽的安全管理和產品質量直接影響到國民的身體素質,因此自古以來都是由政府實施管制。此次的鹽業體制改革可謂是一次大的變化,但是,鹽業體制改革不等于放開專營。根據《鹽業體制改革方案》規定,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
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任何未取得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單位、個人,從事食鹽生產、批發業務的均屬無證違法經營。對非法生產、經營食鹽,依法給予重罰。由此可以看出,
食鹽專營還將得到進一步強化。
三、食鹽市場監管職責如何分工?1.《食鹽專營辦法》規定: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
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管理全國
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食鹽專營工作。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
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2.國家層次的鹽業主管部門雖然作出了明確,但各地的食鹽主管部門設置在不同的機構里,需要按照各省確定的鹽業主管部門來負責鹽業行業的管理,食鹽質量監管各地基本都設置在市場監督管理局。但也有列外,比如山西省和海南省規定的鹽也業行業主管和質量安全監管單位都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專營管理和質量管理的不同點是什么?1.食鹽專營管理,圍繞“
食鹽供應安全”,負責食鹽生產、批發、零售、儲備和應急管理,管理對象是食鹽的
生產和流通活動。
2.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圍繞“
食鹽質量安全”,將食鹽作為
“食品”進行監管,管理對象為食鹽的
產品質量。
五、食鹽市場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鹽專營辦法》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修改征求中)
《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六、鹽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對象是什么? 1.依法取得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加工企業。
2.依法取得食鹽定點批發許可證的生產加工企業。
3.依法取得食鹽定點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
4.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鹽零售單位。
5.非法從事食鹽生產、批發活動的企業。
6.非法從事食鹽零售的單位和個人。
7.其他單位和個人(涉及工業鹽的生產和銷售)。
七、鹽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有哪些?1.對食鹽生產批發許可證的審核發放(權利下放到省
級)。
2.對食鹽的生產和批發銷售進行管理(規范生產經營
為)。
3.食鹽的儲備管理(防止意外風險)。
4.對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的管理(防止流入市場)。
5.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的信用管理(對人的懲戒)。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鹽質量安全進行管理的主內容有哪些?1.食鹽市場是否有工業用鹽等
非食用鹽流入。
2.是否有銷售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
3.是否將
禁止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4.
碘鹽濃度是否符合國家的規定。
5.食鹽的
包裝和標簽是否符合國家食品包裝和標簽的要求,食鹽的標簽、說明書是否含有虛假內容或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是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
6.食鹽
廣告的內容是否含有虛假內容或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7.食鹽外包裝上是否作出明顯區別于非食用鹽的
標識,加碘鹽應當貼有碘鹽
防偽標志,未添加碘的食鹽應當標明“
未加碘”,低鈉鹽的產品標簽中應標示鉀的含量,并應清晰標示不適宜人群。
8.是否在缺碘地區食用鹽市場銷售
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生產加工企業在碘鹽中同時添加其他營養強化劑的,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并標明銷售范圍 。
九、執法人員在食鹽監督管理中依法享有的權利是什么?1.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2.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購銷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3.
查封、扣押與涉嫌鹽業違法行為有關的食鹽及原材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工具、設備。
4.
查封涉嫌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場所。
1.是如實記錄每批次生產鹽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等。
2.是記錄每批次生產銷售鹽產品的出庫日期、銷售對象(指批發或者零售網點)、數量、購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內容。
3.是保存購銷合同、發票等反映鹽產品生產和銷售活動的憑證。
十一、食鹽采購銷售記錄制度有哪些規定?1.是如實記錄每批次購進食鹽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購進日期及供貨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2.是記錄每批次銷售食鹽產品的出庫日期、銷售地點(指批發或者零售網點)、數量、購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內容。
3.是保存購銷合同、發票等反映食鹽購進和銷售活動的憑證。
十二、國家對食鹽加碘濃度有什么規定?1.根據工信廳聯消費函〔2016〕585號 文件精神,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銷售的產品應當符合當地的鹽碘濃度規定,在高水碘地區應供應無碘鹽。
2.衛生部于2011年9月15日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碘含量》(GB26878-2011),新標準規定鹽碘含量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分
20,25,30 mg/kg三個層次,允許波動范圍為30%。
3. 山西、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江西、山東、廣西、云南、湖北、海南、福建、浙江、陜西等14個省(區)的鹽碘水平為25mg/kg;
天津、湖南、重慶、四川、寧夏、上海、甘肅、青海、西藏、河南、貴州、新疆(包括兵團)等12個省(區、市)鹽碘水平為30mg/kg;
北京、黑龍江、河北、遼寧、廣東等5個省(市)的普通人群鹽碘水平為25mg/kg、孕婦鹽碘水平為30mg/kg。
十三、國家對未加碘食鹽供應和管理有哪些規定?1.根據衛生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無碘食鹽供應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衛辦疾控發〔2009〕168號 文件精神要求,要在2009年12月底前,全面落實無碘食鹽供應。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未加碘食鹽管理保證合格碘鹽供應的通知》 (發改辦經體〔2018〕802號)文件精神要求,在碘缺乏地區,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主要銷售加碘食鹽,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在水源性高碘地區,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主要銷售未加碘食鹽,確保未加碘食鹽覆蓋率在90%以上。
十四、未加碘食鹽由誰組織供應?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9〕92號)》精神要求,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做好對重點地區、重點人群碘營養水平的監測工作;各級鹽業主管部門要依據食鹽加碘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轄區水碘情況保證加碘食鹽的供應,防治碘缺乏危害,同時滿足特殊人群的需要。
未加碘食鹽由省級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供應。
十五、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以什么名義開展跨省經營食鹽業務?取得食鹽
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省級食鹽
定點批發企業可通過與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銷售網點、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
本企業名義(獲證名稱)開展跨省經營食鹽業務,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上一季度食鹽銷售情況告知銷售地省級鹽業主管部門。
十六、國家對開展食鹽電子商務有什么要求?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9〕92號)》精神要求,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食鹽電子商務管理。無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企業和個人不得開展食鹽電子商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銷售主體查驗相關定點批發資質,督促其在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發現其平臺上的食鹽銷售主體無食鹽定點批發資質,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十七、國家規定的“銷售范圍”是指什么?1.《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明確要求“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
即定點生產企業和省級批發企業可以在
全國范圍內經營,省級以下的批發企業可以在
本省范圍內經營。
2.《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要求“在
缺碘地區銷售的碘鹽必須達到規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進入缺碘地區食用鹽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缺碘地區銷售無碘鹽。
3.在
水源性高碘地區必須必須銷售無碘鹽。
十八、什么是水源性高碘地區?水源性高碘地區指在特定的自然環境中,人們長期通過飲水攝入明顯超過人體生理需要量的碘,但還不足以引起高碘甲狀腺腫流行的地區。
在水源性高碘問題嚴重的地區,居民飲用碘含量過高的水,嚴重時可能導致高碘性甲狀腺腫、甲狀腺功能亢進、甲狀腺功能低下與自身免疫性甲狀腺炎發病率增加。在這些區域供應銷售的是無碘鹽(非碘鹽)。
水源性高碘地區分布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江蘇、安徽、山東和河南9個省(區、市)中109個縣(市、區、旗)的735個鄉鎮。另外,2010年陜西省衛生廳確定轄區內富平縣劉集鎮為高碘病區。(具體名單咨詢各省衛健委)。
十九、 目前取得食鹽生產許可證和食鹽批發許可證的情況?1.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目前,全國共有99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40家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其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并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計
139家。
2.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目前,全國省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共有
31家。
二十、如何鑒定食鹽經營的批發和零售行為?1.《食鹽專營辦法》只規定了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和《煙草專賣法》一樣對如何鑒定批發和零售行為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是,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對批發和零售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藥品批發企業,是指將購進的藥品銷售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藥品經營企業;藥品零售企業,是指將購進的藥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藥品經營企業。
《陜西省食鹽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一條也對批發和零售進行了規定:食鹽批發是指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向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零售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以及直接對食品加工企業(含個體工商戶)、餐飲、酒店及商業性集中用餐單位等銷售食鹽的活動。食鹽零售是指超級市場、零售商店、售貨攤點等向直接食用的城鄉居民和非經營性集體食堂銷售食鹽的活動。
2.根據
《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04)國家標準的界定,零售業包括食雜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倉儲會員店、百貨店、專業店、專賣店、家居建材店、購物中心、廠家直銷中心、電視購物、郵購、網上商店、自動售貨亭、電話購物等17種業態。
所以
食鹽批發是指: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向其他食鹽批發企業、食鹽零售單位、其他需鹽單位和個人銷售食鹽的活動,可以銷售給中間環節用戶也可以直接抵達終端的活動。
食鹽零售是指:除批發以外的食鹽經營銷售活動,是直接面向終端用戶的一個環節,即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后不可以再向其他零售單位出售食鹽。
二十一、國家對小包裝食鹽有什么規定?1.
《食鹽小包裝制作技術規范》(QB/T4510-2013)小包裝食鹽是指:包裝容量不大于2000克(4斤),不小于10克(0.2兩)的食鹽。
2.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碘鹽零售單位銷售的碘鹽應當為小包裝,并應當符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3.食鹽零售單位只能銷售小包裝食鹽,不能銷售大于4斤以上包裝的食鹽,否則構成違規行為。
二十二、《食鹽專營辦法》規定的“取締”的概念是什么?根據《食鹽專營辦法釋義》一書中對取締的解釋,
取締,是采取措施終止生產、批發經營食鹽的行為。在取締過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改正錯誤;二是扣留經營工具、查封、扣押財物、賬冊、合同等;三是查封經營場所;四是搗毀生產設施或者沒收生產工具、設備等;五是通知有關單位斷水、斷電、斷信號、收回出租場地等;六是其他法律規定的措施。
二十三、《食鹽專營辦法》規定了哪幾種違法行為?1.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
2.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
3.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非食用鹽生產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存生產銷售記錄的。
4.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存采購銷售記錄的 。
5.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超出國家規定的范圍銷售食鹽的。
6.將非食用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的。
7.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從除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
8.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
9.非食用鹽的包裝、標識未明顯區別于食鹽的。
二十四、《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規定了哪幾種違法行為?1.擅自開辦碘鹽加工企業或者未經批準從事碘鹽批發業務的。
2.碘鹽的加工企業、批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加工、批發不合格碘鹽的。
3.在缺碘地區的食用鹽市場銷售不合格碘鹽或者擅自銷售非碘鹽的。
4.在碘鹽的加工、運輸、經營過程中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
5.出廠碘鹽未予包裝或者包裝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
6.在缺碘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加非碘鹽的。
7.在高碘區銷售碘鹽和不合格食鹽產品的。
二十五、《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了哪幾種違法行為?1.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鹽生產經營活動的。
2. 生產經營食鹽禁止性規定的。
3. 生產經營摻假摻雜、混有異物的食鹽的。
4. 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的。
5. 生產經營無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鹽的。
6. 加碘食鹽的標簽未標明碘的含量的。
7. 未加碘食鹽的標簽未在顯著位置標注“未加碘”字樣的。
二十六、《食鹽專營辦法》有什么禁止性規定? 禁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
禁止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一)液體鹽(含天然鹵水);
(二)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
(三)利用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制作的鹽;
(四)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的鹽;
(五)外包裝上無標識或者標識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鹽。
二十七、《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有什么禁止性規定?食鹽生產經營
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液體鹽(含天然鹵水)作為食鹽銷售;
(二)將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
(三)將利用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制作的鹽作為食鹽銷售;
(四)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食鹽,或者將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的鹽作為食鹽銷售;
(五)生產經營摻假摻雜、混有異物的食鹽;
(六)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
禁止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
二十八、食鹽監管執法中涉及哪些犯罪?1.非法經營罪。
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妨害公務罪
二十九、國家對食鹽生產企業有什么特殊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應依法處理。
1.委托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加工食鹽的;
2.為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承包生產加工食鹽的;
3.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載明生產地址之外的地點租賃其他企業廠房和設備設施生產加工食鹽的。
4.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和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合作進行
“貼牌”生產。
三十、對不符合各省碘鹽濃度的食鹽產品如何進行處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未加碘食鹽管理保證合格碘鹽供應的通知》 (發改辦經體〔2018〕802號)文件精神要求,對不符合銷售地鹽碘濃度規定的食鹽產品,鹽業主管部門要
書面通知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進行整改,
整改時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規進行
處罰。
三十一、國家對食鹽召回有什么規定?食鹽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依法實施召回。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對召回的食鹽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食鹽生產經營者未主動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三十二、國家對食鹽質量安全抽樣檢驗有什么規定?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要求,加強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增加對食鹽質量安全抽樣檢驗的頻次,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作為
監督檢查的重點。
三十三、國家對銷售、使用散鹽有什么處罰措施?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四、食鹽執行的標準有哪些?食用鹽國標 GB/T5461—2016
食用鹽碘含量 GB26878—2011
食用鹽 GB2721—2015
食鹽安全信息追溯體系規范 QB/T5279—2018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GB14881—2013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 GB/T19828-2018
三十五、如何落實食鹽儲備和應急管理?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食鹽供需情況,建立健全食鹽儲備制度,承擔政府儲備責任,政府儲備量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轄區月均食鹽消費量。
(政府儲備)各級鹽業主管部門要密切監測食鹽市場動態,定期抽查企業食鹽儲備情況,特殊情況下要會同價格管理部門及時采取投放食鹽儲備、臨時價格干預等措施,保持食鹽價格基本穩定。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食鹽社會責任儲備、輪儲、貯存、出庫管理制度,食鹽儲備量應有詳細的食鹽社會責任儲備庫存記錄。
(企業儲備)各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協調、保障食鹽供應。
三十六、食鹽有保質期嗎?
1.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食用鹽
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但加碘食鹽是指在食用鹽中添加了碘強化劑的食鹽,加碘食鹽應當標示保質期。
2.《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注貯存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
食用鹽、固態食糖類,
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3.食用鹽的國家標準對保質期或保存期未作規定,這意味著食鹽是保質期或保存期18個月以上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