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安監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四部門《關于印發〈聯合開展液化石油氣摻混二甲醚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緊急通知》,要求依法查處液化石油氣摻混二甲醚違法行為,并明確:對液化石油氣中二甲醚的檢測,依據《城鎮燃氣用二甲醚》(CJ/T259)附錄A進行;對液化石油氣質量及其中烴類組分的檢測,依據《液化石油氣》(GB11174)進行。《通知》還要求加大《液化石油氣》(GB11174—1997)國家標準和《關于液化石油氣中二甲醚檢出限量問題的函》的宣貫力度,指導、督促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標準,保證產品質量安全。
據以上文件,執法實務中,檢測液化石油氣時,若C2、C3、C4總量不小于97%,二甲醚等其他成分總量不大于3%,檢測機構一般不會判定送檢樣品不合格。相應地,若用于充瓶的液化石油氣中,檢出二甲醚等其他成分總量大于3%,則認定該批液化石油氣為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不合格產品,工商機關對其經銷商應當適用《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查處。另外,如果涉案液化石油氣C2、C3、C4總量不小于97%,二甲醚等其他成分總量不大于3%,但有證據證明經營者故意在液化石油氣內摻入少量二甲醚,即使摻入量不超過3%,也應當認定為摻雜使假,按《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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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國家質檢總局及行業協會對此問題的答復二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司(局)函
質檢執函【2010】35號
關于液化石油中二甲醚檢出限量問題的函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設定液化石油氣中二甲醚含量臨時檢出限量值的請示》(粵質監【2010】22號)收悉。根據有關規定,總局請全國石油產品和潤滑劑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液化石油氣》(GB11174—1997)國家標準有關問題作出了解釋。現將全國石油產品和潤滑劑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關于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中組分含量要求的說明》(石化標委函【2010】7號)轉你局。請依據解釋,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液化石油氣中摻混二甲醚違法行為。
全國石油產品和潤滑劑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石化標委函【2010】7號
關于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中組分含量要求的說明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執法督察司:
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GB11174-1997)中對烴類組分含量做出規定,即規定C5及C5以上烴類組分含量不大于3%。該規定可以理解為:液化石油氣的主要烴類組分(C2、 C3和C4)總量不小于97%。
特此說明。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作者單位:河南澠池縣質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