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丨購買水龍頭請認準這個標識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水效標識的產品目錄(第四批)及水嘴水效標識實施規則的通知》,將水嘴(俗稱水龍頭)納入水效標識制度實施范圍。
水效標識制度是針對終端用水產品水效提升的一項重要管理制度,對引導企業創新節水技術,推廣高效節水產品,發展節水產業,提高用水產品水資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水嘴水效標識實施規則》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于安裝在冷、熱水供水管路末端,公稱壓力(靜壓)不大于1.0MPa,介質溫度為4℃~90℃條件下的洗面器水嘴、廚房水嘴、婦洗器水嘴和普通洗滌水嘴。
1、具體要求
2025年1月1日后出廠或進口的產品,應在水嘴本體最小外包裝正面或側面顯著位置加施水效標識。2025年1月1日前出廠或進口的產品,正在銷售的應下架退回生產者或進口商,并在2026年1月1日前(過渡期)加施水效標識后方可重新銷售。
2、相關方責任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按照規定做好產品水效檢測、水效標識備案并加施水效標識;水效標識應在產品包裝物或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明;產品通過網絡交易的,還應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水效標識。
銷售者:應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水效標識,不得銷售應當標注但未標注水效標識的產品。產品通過網絡交易的,還應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水效標識。
第三方交易平臺(場所)經營者:對通過平臺(場所)銷售的列入水效標識產品目錄的水嘴等產品應當建立水效標識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水效標識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
3、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者或者進口商未辦理水效標識備案,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的,予以通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應當標注水效標識而未標注的;(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水效標識的;(三)偽造、冒用水效標識的。
《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應當標注但未標注水效標識的產品的;(二)銷售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水效標識的產品的;(三)在網絡交易產品信息主頁面展示的水效標識不符合規定的;(四)偽造、冒用水效標識的。
目前,我國已將坐便器、智能坐便器、洗碗機、淋浴器、凈水機、水嘴等6類生活用水產品納入水效標識管理范圍。消費者在選購時,可通過掃描產品水效標識的二維碼,或通過“中國水效標識網”(www.waterlabel.org.cn),查看產品水效參數、產品備案等相關信息,了解節水性能,選購高效節水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