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投訴:奇瑞瑞虎開空調噪音大
一、消費者投訴問題 關于奇瑞瑞虎開空調噪音大問題,中國產品質量投訴網、中國汽車質量投訴網曾接到消費者投訴175宗,有消費者這樣描述:
安徽合肥陳先生:奇瑞瑞虎1.6S車子夏天開空調時,噪音真讓人受不了,已經對我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影響。夏天開空調會產生電磁聲音,滴答一聲空調就開始工作了,大約十秒鐘左右又噠一生停止運轉,車子行駛中在噠一聲的同時踩下離合器,車子就容易熄火,而車子靜止的時候不會熄火。本人在轉彎的時候碰到熄火不下十次,很危險的,方向盤重了。車子熄火一點感覺都沒有,不是發現方向盤重了還不知道熄火了。
向奇瑞廠商反應了此情況,廠商推脫讓4S店來解決,可是4S店已經幫我修了兩個夏天了,車子也換了好多東西,其中包括:ECU,離合器開關,溫控器,節氣門等,一直都沒有解決好,去年說等廠里出一個解決方案,一直等到現在都沒有出個方案,希望奇瑞廠商能引起重視,早日給出解決方案,這可是關系到大量車主的生命安全。
河南鄭州王先生:奇瑞瑞虎1.6S空調開啟噪音大,散熱風扇持續高速運轉而且噪音太大,中控有“嗷嗷”叫聲。2012年4S店檢查后確定空調有問題,散熱系統也有問題,把空調壓縮機換掉,但并未解決問題,然后又把空調管路及膨脹閥換了,問題還是依舊,最后4S店也沒辦法,到現在廠家依然不管不問不作為。
二、技術分析 1、散熱系統存在設計缺陷 瑞虎1.6S配備的是機械增壓發動機,該款機械增壓發動機優越性在于低速動力性優于渦輪增壓和自然吸氣發動機,但發動機本身噪音要大于渦輪增壓和自然吸氣發動機。
瑞虎1.6S開啟空調后,發動機負荷和機械增壓負荷同步增大,使發動機工作噪音增大,再加上壓縮機和風扇的本身的工作噪音,造成開空調后前艙整體噪音增大。
2、 罪魁禍首系機械增壓發動機 瑞虎1.6S的一大亮點是裝備了1.6升機械增壓發動機,動力性能十分出色,而恰恰是這臺機械增壓發動機的散熱系統設計不合理,導致開啟空調時對散熱系統壓力過大,風扇超負荷工作而引發巨大噪音。
瑞虎1.6S在中高速行駛時主要靠車頭迎面吹來的自然風散熱,能夠滿足空調+發動機的散熱需求,風扇高速擋也不會常常啟動,一切正常。
在怠速或低速速行駛時,尤其是停停走走的城市路況,由于設計缺陷,開啟空調后電子扇長時間高速運轉噪音巨大;散熱系統不能達到系統要求,發動機極易熄火,更有嚴重者造成空調系統泄壓,噴出大量白煙。
3、
散熱系統故障分析 1.6S的這臺機械增壓發動機由于另配有空氣冷卻器,比自然吸氣發動機占用更多空間,空調冷凝器和的面積被迫縮小。
空調冷凝器緊挨著發動機,基本沒有什么縫隙,沒法為電子扇提供有效的風路,開空調后排風通路受到嚴重阻礙,引起熱風回流(把通過發動機散熱水箱的熱風反射回來重新被吸入,造成惡性循環),從而加熱空調冷凝器,導致空調系統壓力過大,引起壓縮機負荷過重,從而產生低頻噪聲,動力嚴重降低。
奇瑞為瑞虎1.6S安裝了一臺大尺寸的14英寸160W電子扇,從某種意義上說明廠家可能知道增壓發動機對散熱的需求更大,但散熱系統的優化并不是只靠提升風扇尺寸就能實現的;實際使用中,這個大風扇不僅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反而引起熱風回流;且由于風扇直徑較大,在高速運轉時葉片末端高速旋轉還會發出低頻渦流共振聲,這也是很多車主在投訴中反映的“讓人頭暈惡心的噪音”,而在實際測試中,高速旋轉的電子扇和空調壓縮機的“交響曲”,在駕駛倉依然覺得噪音巨大。
對此,廠家回復說:瑞虎1.6S前風扇噪聲,符合公司企標要求。T11+1.6S壓縮機噪音測試符合奇瑞公司企標Q/SQR.04.454-2007《車用空調壓縮機總成》的噪音試驗要求,同樣符合GB/T 21360-2008《汽車空調用制冷壓縮機》噪聲值的規定。
有專家建議:自主汽車品牌的發展離不開所有車主的信任與支持,出現問題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敢正視問題;聯想到前段時間的長安CS35機油乳化事件,長安汽車為所有自主汽車品牌甚至是國外品牌做出了一個非常好的榜樣;我們希望奇瑞也能夠正視瑞虎1.6S的散熱設計缺陷,盡快拿出一套完善的解決方案,并進行相應的召回。
三、法規評析 從技術分析看,噪聲大是由于散熱裝置設計不合理造成的,具備普遍性,但就空調噪聲而言,與“安全性”無關,很難認為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應當屬于質量瑕疵。
而廠家回復符合相關標準實際是否定存在構成“質量瑕疵”,這就引發一個問題,即在”產品缺陷“以外,怎么判定“產品瑕疵”的問題。產品瑕疵的定義法律沒有明確定義,但從產品質量法相關法律條文的邏輯關系中可以發現:《產品質量法》第26條對產品質量不合格包含了兩個方面,即產品缺陷和產品瑕疵,26條第一項和46條對產品缺陷的定義沒什么區別,26條第二和第三項規定的“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和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指的正是“產品瑕疵”的內容,這也是產品瑕疵的判定標準,但和“產品缺陷”的判定類似,因為標準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實踐沒有以“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來作為基本依據,而是依據明示的標準作為主要判斷依據,這也導致出現了如本案一樣面臨的法律困境——空調噪聲過大明顯不符合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依據相關標準卻合格的矛盾局面。這種判定方式的弊端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