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不管車物涉霸王條款 65%消費者不滿意
圖:標價公示牌是否存在霸王條款情況 河北省消保委制圖
為規范停車服務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停車消費環境,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日前開展了公共場所停車服務調查活動,調查結果顯示,92%的參與者對停車場的整體情況選擇了“滿意”,滿意率較高。收費過高、停車秩序混亂、車位較少是消費者選擇“不滿意”的主要原因;65%的消費者表示停車場存在如“僅提供場地使用,不負責車輛及物品的管理”等霸王條款。
從今年10月開始,河北省消保委利用一個月時間開展了公共場所停車服務調查活動,活動通過河北省消保委微信公眾號在網上進行,共發布7天,每人(每部手機)限答一次,共有18423人參與并形成有效問卷。
停車場公示標價較好
調查結果顯示,選擇在酒店商超停車的消費者最多,占77%;在交通樞紐處停車的消費者占16%;在道路泊車的消費者占6%;還有1%的消費者選擇在其他公共場所停車。
根據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規定,停車設施經營者要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標價牌,標明停放服務收費定價形式、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調查顯示,77%的消費者反饋在停車場顯著位置看到了標價公示牌,21%的消費者反饋部分停車場并未在顯著位置放置標價公示牌。同時,在放置公示牌的停車場中,認為公示信息較為齊全的消費者占88%。
商超、酒店等經營場所多數停車場為自主定價。自主定價的停車場經營者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調查結果顯示,80%的參與者認為停車場定價合理,16%的參與者認為不合理。
霸王條款需加以規范
此次調查結果顯示,65%的消費者表示停車場存在如“僅提供場地使用,不負責車輛及物品的管理”等霸王條款。
消費者將車輛停放到收費停車場,雙方就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停車場不能通過聲明排除自身應負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調查結果表明,存在霸王條款的行為仍占半數以上,需要加以規范。
此外,調查還顯示,77%的消費者反饋停車場有正規票據;20%的消費者反饋部分停車場沒有正規票據;3%的消費者表示不清楚是否有正規票據。
八成不滿糾紛處理結果
調查顯示,79%的參與者表示沒有跟停車場發生過糾紛。在產生過糾紛的消費者中,對于處理結果表示不滿意占80%以上,消費糾紛處理方面尚有較大提升空間。
停車收費服務屬于保管合同,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規定,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停車場應負相應的保管義務和責任,當出現消費糾紛時,應積極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糾紛。
此外,醫療機構作為特殊單位,根據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規定,進入醫療機構配套建設或內設停車設施停車時間不足60分鐘的車輛,應當免收停車服務費。
調查顯示,81%的參與者表示在醫療機構停車場停車60分鐘內免費,15%的參與者表示不免費。說明大多數醫療機構執行規定比較規范。
下一步,河北省消保委將繼續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暢通渠道,積極受理消費者投訴,加強與相關部門聯系,強化社會共治共享,共同營造規范有序的停車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