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眾留言問題:食品處理區發現過期食品如何處理?留言日期:2022-03-30
你好,請問:超過保質期和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進入餐飲服務單位食品處理區,可以視為違法經營行為嗎?相關處罰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嗎?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回復時間:2022-03-31
1.在餐飲單位?品處理區發現過期?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超過保質期后,雖在?品處理區但未使用及無使用可能的, 可依據《?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及《?品安全法 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定性為未定期檢查庫存? 品,未及時清理超過質期?品,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予 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如果餐飲單位店使用過期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建議按照《?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處理,具體還有看實際情形,看飯店是否銷售。 在辦理此類案件中,調查重點是是否使用和是否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