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餐飲單位從個體農戶采購的農產品農殘超標如何免責
留言日期:2018-12-19
餐飲單位采購的農產品經抽檢農殘超標,從農產品個體生產者直接采購的,查驗了農戶身份證,餐飲單位有進貨記錄和購買票據,可以根據食安法一百三十六條免責嗎?從個體農戶采購農產品需索要合格證明嗎?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其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這個證據對餐飲單位從個體農戶采購的農產品指什么
回復部門: 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司
時間:2018-12-25
您好,您留言反饋的關于“餐飲單位從個體農戶采購的農產品農殘超標如何免責”問題收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根據此條款規定,可以免于處罰需要如下條件:一、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二、食品經營者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三、食品經營者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食品安全法》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進貨查驗義務做出了規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提供的材料做出了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從個體農戶采購農產品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查驗其有效身份證明,能夠有效溯源。目前,農業部門正在部分地區試點農產品合格證制度。您提出的問題還需根據當地的具體規定進行具體分析。 感謝您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