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周某某等人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案
一、案件處理結果 2023年1月3日,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周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移送南寧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目前南寧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已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
二、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周某某等人長期在南寧市江南區一自建房內生產假冒偽劣酒類制品。2023年1月3日,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南寧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執法人員到上述地址進行檢查,現場查獲發現已經制作完成的“五糧液”單瓶白酒168瓶,“海之藍”單瓶白酒6瓶,“水井坊”單瓶白酒18瓶,“紅花郎”單瓶白酒12瓶,“國窖”單瓶白酒1瓶,帶紙盒包裝“茅臺”白酒4瓶,白酒原漿203瓶,白酒紙質外包裝盒及制作白酒的電烙鐵1把、壓蓋機1臺、清潔刷2把、拔蓋器1把、尖嘴鉗1把,螺絲刀1把。
三、案件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3日將該案件依法移送南寧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目前南寧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已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
四、典型意義 生產假冒偽劣酒類制品,直接危害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嚴重危害群眾切身利益。本案的查處有利于打擊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和市場經營秩序。此外,本案推動市場監管與公安機關的溝通機制的建立,加強案件線索和案件數據的共享互通,提高信息數據資源的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