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店找不到+不在登記住所經營+物業公司證明已搬走,不予立案,復議機關支持!
益陽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益府復決字〔2022〕58號
申 請 人:周某某
被 申 請 人:益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負責人:李平華,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2年5月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于2022年8月10日通過郵寄方式向本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復議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2年3月22日在XX平臺店鋪“XXXX旗艦店”支付5.7元購買網店標題宣稱“塑料裱花袋”一份,訂單編號:XXXXXXXXXXXXXXXXXX,商家通過XX快遞:XXXXXXXXXXXXX發出,于2022年3月25日簽收。打開使用發現問題后,于2022年4月17日在12315平臺進行舉報。2022年5月9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www.12315.cn)查看到被申請人的舉報告知書,得知不予立案,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回復,不予認可。
申請人于2022年4月17日在全國12315平臺實名舉報商家的違法行為,附上營業執照、店鋪詳情、產品照片等相關圖片,并對商家違法行為進行逐一列舉說明。被申請人并未對商家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也未與申請人聯系核實商家的違法行為,而是回復稱商家已經搬遷而直接不予立案,申請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查詢,商家并未辦理任何變更手續,故被申請人的答復屬于虛假回復,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被申請人并未對認真核實商家信息,更未聯系商家核實,僅是認為搬遷便不予立案,缺乏法律依據。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屬于形式回復,未充分、全面履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令及總局第20號令規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則,屬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義務,故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全國12315投訴舉報平臺的舉報不予立案回復,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法規恰當。
2022年4月17日,被申請人接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全國12315投訴舉報平臺的舉報,申請人周某某舉報益陽市XXXX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產品。被申請人指定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核查。2022年4月21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通過XX網絡購物平臺查詢,無法查詢到申請人舉報的“XXXX旗艦店”的相關信息。同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舉報人益陽市XXXX有限公司的登記住所進行現場核查,無法聯系到被舉報人。結合核查情況,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第四項“依法可以不與立案的其他情形”和第二款“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的規定,執法人員于2022年4月26日填寫了益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2022年5月5日經報請領導批準不予立案,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的規定,于2022年5月9日通過全國12315投訴舉報平臺向申請人告知了不予立案的處置結果。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全國12315投訴舉報平臺的舉報不予立案的回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運用法律、法規恰當,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本復議機關查明:申請人于2022年3月22日在XX平臺店鋪“XXXX旗艦店”支付5.7元購買網店標題宣稱“塑料裱花袋”一份,訂單編號:XXXXXXXXXXXXXXXXX,商家通過XX快遞發出,快遞單號:XXXXXXXXXXXXXXX,申請人于2022年3月25日簽收。2022年4月17日,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在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全國12315投訴舉報平臺的舉報,申請人舉報其于2022年3月22日在益陽市XXXX有限公司經營的XX購物平臺上的“XXXX旗艦店”購買了5.7元的“塑料裱花袋”,1.舉報該產品無標簽標示、無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等內容,涉嫌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之產品信息要求。2.舉報該產品有明顯刺鼻氣味,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3.舉報商家無法提供《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檢測所有項目的報告,侵犯消費者權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請求市場監督局依法對商家調查,并將處理結果回復申請人,以便復議和起訴維權之用。
2022年4月21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通過XX網絡購物平臺查詢,無法查詢到申請人舉報的“XXXX旗艦店”的相關信息。同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舉報人益陽市XXXX有限公司的登記住所進行現場核查,無法聯系到被舉報人,被舉報人登記住址所在地物業公司出具證明,證明被舉報人已遷出。結合核查情況,執法人員于2022年4月26日填寫了益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2022年5月5日經報請領導批準不予立案,于2022年5月9日通過全國12315投訴舉報平臺回復了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處置結果。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1.《益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2.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3.《益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來源登記表》;4.益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被舉報人制作的現場筆錄、企業實地核查記錄表、被舉報人登記住址所在地物業公司證明及相關照片;5.益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被舉報人第二次實地核查相關資料;6.內資企業基本信息。
本復議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和《關于設立益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通知》(益編辦發〔2019〕26號)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投訴舉報的法定職責。
在本案中,2022年4月17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后進行核查,通過XX網絡購物平臺查詢,無法查詢到申請人舉報的“XXXX旗艦店”的相關信息,對被舉報人益陽市XXXX有限公司的登記住所進行現場核查,無法聯系上被舉報人,被舉報人登記住址所在地物業公司出具證明,證明被舉報人已遷出。此情形下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第(四)項“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和第二款“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的規定,經報請相關負責人批準后對申請人的舉報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內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此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三十一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復議機關決定:
維持益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5月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