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平臺對群眾投訴問題的答復事項不屬于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作出的特定行政行為
董施雨、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政府行政申請再審審查行政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3)最高法行申157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董某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興業路145號。
法定代表人余志成,區長。
再審申請人董某某因訴被申請人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江岸區政府)行政復議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鄂行終116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F已審查終結。
董某某申請再審稱,武漢市江岸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未作出處罰決定,亦未出具書面蓋章的不予處罰決定,屬于未履行法定職責;“辦理情況”未針對申請人舉報的特定時間段違法行為作出評價,其內容不具處分性,且程序重大違法,屬于無效行為,不能證明行政機關已履職;申請人申請復議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12345市民服務熱線是為暢通群眾與政府之間交流溝通渠道,由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工作平臺,是統一受理群眾訴求并協調、督促辦理的一項便民服務,不同于行政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針對特定申請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地方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的指導意見》指出,12345熱線負責受理企業和群眾訴求、回答一般性咨詢,不代替部門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辦理相關業務、實施監管執法和應急處置等。本案中,董某某于2021年9月6日晚22時許通過撥打12345市民熱線方式投訴違法夜間施工行為,市民熱線受理后于9月7日上傳了辦理結果,并于9月8日通過市民熱線對董某某進行了回訪測評,滿意度處顯示“短信未評價”。但該投訴舉報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體行政機關提出履責申請,12345平臺對問題的答復行為亦不應認為系代表行政機關作出的履職行為,即12345平臺對群眾投訴問題的答復事項不屬于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作出的特定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因此,江岸區政府作出被訴行政復議決定駁回董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雖然理由不準確,但結果并無不妥。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董某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并無不當。
綜上,董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董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曉濱
審 判 員 朱宏偉
審 判 員 韓錦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書 記 員 余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