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監局以“查無下落”為由決定不予立案,法院:明顯未盡到查找義務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粵行申9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福田監管局。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沙頭街道新沙路7號。
法定代表人:甘**,局長。
委托代理人:鄒*,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司*,廣東深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袁**,男,漢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揭陽市。
袁奕豐因訴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福田監管局(下稱福田市場監督管理局,原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福田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投訴處理行政糾紛一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7)粵03行終761號行政判決。福田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福田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再審稱:1、申請人在處理被申請人舉報案件過程中已全面履行了法定職責,經初步審核,被申請人舉報案件未能達到《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執法案件辦理程序若干規定》規定的立案條件,申請人于2016年10月18日決定不予立案,并于10月19日將處理結果郵寄被申請人,程序合法、適當。2、申請人已窮盡調查手段,本案被申請人系通過涉案交易平臺進行的商品交易,應由交易平臺所在地相關執法機關監督管理。經對被舉報人注冊地現場檢查后,申請人將案件線索移送交易平臺所在地執法機關,符合規定且已窮盡調查方法,請求撤銷二審判決,對本案再審后維持一審判決。
被申請人袁**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為舉報處理行政糾紛,爭議焦點為再審申請人福田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否充分履行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調查職責。
根據福田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再審提交的材料反映,袁奕豐購買產品后認為深圳市音信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舉報人)在網上銷售涉案產品時存在違反《價格法》《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的標價行為,遂向福田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并提交涉案產品網上交易界面截圖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福田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后到被舉報人的注冊地址進行檢查,發現被舉報人未在該地址經營辦公,遂以被舉報人查無下落為由決定不予立案,并將該案件線索移送第三方交易平臺注冊地即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袁奕豐不服福田市場監督管理局上述舉報投訴處理行為,提起本案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袁奕豐的訴訟請求,袁奕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網絡商品交易自身的特殊性,消費者一般也只能通過網頁截圖的方式對相關價格違法行為進行取證并提出投訴舉報,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也需要相應地調整監管工作方式和方法,不應對提出此類消費投訴舉報的舉報人提出過高的舉證要求。而本案中,袁奕豐舉報時已經提交了被舉報人天貓網店中被舉報商品網頁截圖的證據材料,初步證明了被舉報人在被舉報商品信息網頁上所傳遞或標示的同一商品價格信息明顯存在不一致。故本案中袁奕豐已就被舉報人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事實,提供了初步證據予以證明。另外,二審法院認為,福田市場監督管理局僅到被舉報人的注冊地址進行檢查未發現其在該地址辦公,即以查無下落為由決定不予立案,明顯未盡到查找義務,也有悖于《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執法案件辦理程序若干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二)項關于法人下落不明認定標準的規定。綜上,二審法院以福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落不明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主要證據不足,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福田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書,并判令福田市場監督管理局就袁奕豐舉報案件重新作出處理,經本院審查,并無不當。申請人申請再審主張,袁奕豐舉報案件未能達到《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執法案件辦理程序若干規定》規定的立案條件,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等,請求撤銷二審判決,對本案再審,因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福田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福田監管局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劉德敏
審判員 王彩妃
審判員 李永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