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虛胖”的過度包裝,該減減肥了!
剛剛結束雙十一大搶購的剁手黨們,是否有類似的困擾:收貨以后,拆開發現快遞箱一半都塞滿了泡沫等填充物,商品卻只占了很小的空間,處理起來也成了一件麻煩事。花里胡哨的過度包裝,不禁讓人深深懷疑,到底是在為商品買單還是在為包裝買單。
案情介紹
2023年8月,杭州某餐飲有限公司因銷售過度包裝的茶葉商品,被上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改正,要求其停止銷售過度包裝的商品,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2023年10月,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的茶葉進行抽檢。收到抽檢結果顯示為不合格,后執法人員將檢測報告送達當事人。綜上,當事人因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被責令改正,但責令期滿后,當事人所銷售的茶葉包裝經抽檢仍不符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 23350—2021)關于茶葉包裝空隙率的規定要求。
案件定性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之規定,屬于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違法行為。
案件處理
對當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處罰。
案件提醒
不管是基于綠色發展的視角考量,還是從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給過度包裝“瘦身”都刻不容緩。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的規定,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嚴格對照相關標準用美觀實用的輕包裝替代華而不實的過度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