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由于個人信息遭到泄露而收到的各類垃圾短信、騷擾電話讓人不勝其煩,近年來甚至還被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分子所利用,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巨大隱患。
案情介紹
前不久,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轄區內某美容生活館營業大廳的展示架上放置有一份顧客名單,記錄了相關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經向該店經營者了解查實,為了推廣店內服務項目,該店于2023年7月通過網絡小廣告鏈接在消費者不知情及未同意的情況下,購買了約300條消費者信息名單,后安排員工聯系名單上的消費者對店內服務項目進行宣傳推廣,使名單上的部分消費者轉化成為其店內客戶。因未記賬,無法查清違法所得。該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行為。結合該店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能夠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上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該店作出了相應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案件提醒
個人信息關乎著我們每個人的切身利益,非法獲取、出售或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是違法行為,輕則可能承擔民事、行政責任,重則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我們提醒各行業要切實提高守法經營理念,勿通過不當渠道獲取不當資源;消費者也要加強個人信息安全防控意識,不要輕易將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