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無證售煙,終會引“火”上身!
煙草作為一種特殊消費品,受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控制,未經煙草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擅自開展煙草的經營活動。但總有一些人為了牟取利益,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銷售,殊不知已經走上了違法的道路...
案情介紹
近日,上城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移交的《關于“某某非法經營案”涉案線索移交函》,反映在辦理過程中發現某某無證銷售煙草制品,因涉案金額無法明確,故撤銷該案件并移交我局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涉嫌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行為。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做了詢問筆錄,并收集了相關書證。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起在杭州市江干區某小區底商經營便利店,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他人處購進卷煙,放于其店內銷售。2022年1月,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對當事人的店鋪進行檢查,現場扣押257個品牌規格總計211.6條卷煙。因當事人自述其平時不記賬,且無法提供進貨憑證和銷售票據,按照浙江省煙草專賣局出具的浙江省涉案煙草專賣品價格證明計算,上述被扣押的卷煙的貨值金額為46323.98元。案發后當事人已停止經營上述店鋪。
案件定性
當事人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零售煙草制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及第十六條“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之規定,屬于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行為。
案件處理
對當事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鑒于案發后當事人已停止經營店鋪,不再責令停止經營,依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0845.79元。
案件提醒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運輸依法實行專賣管理,非法生產、銷售、運輸煙草將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廣大經營者在經營含有煙草特征性成分制品時,應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切莫因貪圖小利而鑄成大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