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熊晨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多款產品涉虛假宣傳被處罰
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中國品牌質量網訊 ( 作者 張忠 ) 近日,北京熊晨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因虛假宣傳,被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沒款2665.78元。
2024年10月23日,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信(舉報一),反映當事人銷售的奶酪夾心面包,名稱為奶酪夾心面包,但配料表只是添加了奶酪醬,名稱與配料表不符,為虛假標注,要求查處,舉報人提供了2024年10月8日下單記錄截圖和購買實物照片。2024年11月11日我局接到沂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舉報二),反映處理投訴舉報過程中,發現被投訴舉報的標簽標注:“出品商為北京熊晨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制造商為臨沂清云食品有限公司”等內容的奶酪夾心面包涉嫌虛假標注生產者信息,被投訴舉報商品為當事人銷售,當事人為我局管轄,故將舉報相關材料移送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舉報人提供了2024年10月8日下單記錄截圖和購買實物照片。2024年12月3日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尾號535798)(舉報三),舉報人反映通過拼多多平臺購買的奶酪面包,標簽冒用臨沂清云食品有限公司廠名廠址等信息,虛假標注,該商品網店經營主體和出品商均為北京熊晨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舉報人要求依法查處,舉報人提供了2024年10月24日下單記錄截圖和購買實物照片。上述舉報中被舉報主體均為當事人公司,涉嫌違法行為及違反法律法規一致,故并案辦理。
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舉報一、二、三中涉案商品標簽的配料、生廠廠家名稱、地址等內容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可認定為食品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行為。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警告;罰款:2000元;沒收違法所得:66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