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紫今華夏商貿有限公司因銷售假酒被處罰
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中國品牌質量網訊 ( 作者 張忠 ) 近日,北京紫今華夏商貿有限公司因銷售假酒,被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款12662元。
違法事實顯示,2024年12月12日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區萬泉河路68號8號樓紫金大廈1層107A號的“國酒茅臺”店內銷售帶有“杏花村”商標的青花汾酒白酒,其中53度青花汾酒20年白酒24瓶、53度青花汾酒30年白酒4瓶,經商標權利人授權委托人鑒定,上述商品為侵犯商標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1月29日從線下上門推銷的個人手中購進帶有“杏花村”商標的涉案商品,其中53度青花汾酒20年白酒26瓶、53度青花汾酒30年白酒6瓶,以現金方式支付費用共計7500元,未開具發票、收據和索取供貨商的相關資質,也未留存聯系方式不清楚進貨渠道。當事人進貨當日將其中53度青花汾酒20年、30年白酒各2瓶在內部就餐時飲用,無法提供,店內剩余53度青花汾酒20年白酒24瓶(門店銷售價395元/瓶、線上銷售價為386元/瓶,折算平均價為390.5元/瓶)、53度青花汾酒30年白酒4瓶(門店銷售價830元/瓶、線上銷售價為815元/瓶,折算平均價為822.5元/瓶),兩款酒均未實際售出。當事人店內的涉案商品,經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托人員鑒定現場鑒定后出具鑒定證明【杏酒鑒字(2024)編號:A0011345】,確認為假冒其公司第1347102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核算,本案當事人違法經營額12662元(390.5*24+822.5*4=12662元)。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沒收帶有“杏花村”標識的(標稱名稱“53度青花汾酒20”、規格500ml)白酒24瓶、(標稱名稱“53度青花汾酒30”、規格500ml)白酒4瓶;罰款:12662元;沒收非法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