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布2023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九批)
湖北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2023民生領域“鐵拳”行動方案部署要求,聚焦食品安全領域突出問題,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辦力度,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經營無標簽預包裝食品、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發布食品虛假廣告、未經檢驗檢疫肉類、經營霉變食品、無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等違法行為,全面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現公布2023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九批典型案例。
一、武漢市武昌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北晶立方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
2023年8月16日,武漢市武昌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北晶立方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1萬元、罰款1480.83萬元、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并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2年12月6日,武漢市市場監管局在飛行檢查中發現“晶立方”蟲草雙參片疑似添加那非類物質。2023年3月29日,根據市局交辦違法線索,武昌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北晶立方醫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提供蟲草雙參片主要生產原料,委托某健康產品(武漢)有限公司為其生產加工“晶立方”蟲草雙參片,共生產“晶立方”蟲草雙參片16246盒并銷售給湖北、云南、江蘇、廣東、浙江多地的藥店等經營戶。經檢驗,上述產品及生產原料中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O-丙基伐地那非”,涉案產品貨值金額共49.36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且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武昌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處理。目前,公安機關已對當事人直接責任人員立案偵查。
二、潛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北四金水產品有限公司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3年5月11日,潛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北四金水產品有限公司經營無標簽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32元、沒收尚未售出的無標識標簽的清水凍蝦7784盒、處罰款21.6萬元的行政處罰。
3月27日,潛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冷庫中存放的7784盒清水凍蝦內外包裝上無標識標簽。經查,當事人以25元/盒的價格從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購入8000盒清水凍蝦,并以27元/盒的價格對外銷售,貨值金額共計21.6萬元,獲利432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的規定。潛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高新橫溝醉牛仁家生產經營超限量、超過保質期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15日,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高新橫溝醉牛仁家生產經營超限量、超過保質期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香甜泡打粉)2袋、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8月17日,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門店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當事人制售的油條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為不合格食品。另查明,當事人正在加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香甜泡打粉”兩小袋(凈含量:50克/袋,生產日期:2022年4月22日,保質期:12個月),一包已開封使用,均已超過保質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天門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優立雅商貿有限公司涉嫌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3年11月23日,天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天門市優立雅商貿有限公司涉嫌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5月30日,根據廣告監測發現的違法線索,天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天門市優立雅商貿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通過調取當事人食品銷售記錄、廣告圖片時效、涉案人員身份信息等相關證據材料,并通過12315平臺聯系多名投訴人,對其購買商品進行了抽樣取證。經查,當事人利用虛假好評、行家心得等內容虛構食品使用效果,欺騙、誤導消費者購買其食品,共銷售5.08萬單,銷售流水金額共計288.02萬元。另查明,當事人找專業刷單公司為其組織虛假交易,騙取消費者信任,支付刷單費用逾90萬元,涉及刷單人員40余人。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且涉嫌犯罪。天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天門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隊處理。
五、黃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黃石港區金一金自助烤肉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3年9月16日,黃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黃石港區金一金自助烤肉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4.68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6月19日,根據群眾投訴舉報,黃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黃石港區金一金自助烤肉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食品操作間冰柜內有1袋已開封的“三全牌Q魚豆腐”超過保質期限。經查,當事人于4月、5月分2次從市場購進“三全牌Q魚豆腐”3袋,每袋購進價29元,該批涉案食品保質期限至5月14日。6月17日,當事人將涉案食品當作涮菜原料,放在其涮菜自選區供顧客自選食用。至案發時,涉案食品已用7.3公斤,剩余0.2公斤被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涉案貨值87元,違法所得84.68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黃石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孝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北鑫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7月3日,孝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北鑫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合格的“甜甜怡情梅”食品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56元、沒收不合格“甜甜怡情梅”食品57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3月15日,在湖北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湖北鑫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甜甜怡情梅(生產日期:2023年2月25日,規格:248克/盒)”,經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經執法機關追溯,該產品因當事人采購原料把關不嚴分裝生產造成。當事人共分裝生產78瓶,召回21瓶,銷售價8元/瓶,貨值金額456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孝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恩施州來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來鳳縣郭大姐保健品店銷售非法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7日,恩施州來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來鳳縣郭大姐保健品店銷售添加藥品的食品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7月24日,來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來鳳縣郭大姐保健品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精品偉哥”“增大延時片(男根動力增長素)”“每粒堅”“腎白金”“BLACKDEITY”等食品涉嫌非法添加藥品。經檢驗,上述5種食品中均含有非法添加物質“西地那非”藥品成分。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且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來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來鳳縣公安局處理。
八、十堰市竹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浩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的肉類案
2023年4月4日,十堰市竹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李某浩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的肉類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未經檢驗檢疫的豬白條肉51.62kg,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3月16日,竹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豬肉的冷藏車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車廂內懸掛有8份豬白條,其中2份豬白條上未見動物檢疫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現場稱重共計51.62kg。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竹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九、荊門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荊門市漳河新區鴨戀蝦餐飲店經營霉變的包子案
2023年9月21日,荊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荊門市漳河新區鴨戀蝦餐飲店經營霉變包子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4月23日,根據消費者投訴,荊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荊門市漳河新區鴨戀蝦餐飲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于4月4日從武漢某商行以65元/件價格購進“沔陽情卡通包”奶黃包一件(10袋)用作兒童套餐銷售。消費者在當事人門店購買含有該奶黃包的兒童套餐一份后,發現該套餐內經加熱的奶黃包存在疑似霉變的黑色斑點。執法機關經送檢,奶黃包樣品中霉菌實測值為15cfu/g ,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荊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荊州市監利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北瓊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7月27日,監利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北瓊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01.92元,罰款8.5萬元的行政處罰。
5月17日至6月27日,監利市市場監管局接到上級交辦監督抽檢不合格線索,反映當事人銷售到湖北、廣西等地的“酸爽小蘿卜”“爽口蘿卜頭”兩個商品(4批次)經抽檢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銷售上述不合格“酸爽小蘿卜”“爽口蘿卜頭”實際所得401.92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監利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一、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木魚鎮好又鮮生鮮店經營農藥、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11日,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木魚鎮好又鮮生鮮店經營農藥、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4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8月22日,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木魚鎮“好又鮮生鮮店”進行抽樣檢測。經檢驗,黃骨魚,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結論為不合格(標準指標≦100,實測值488);洗姜,噻蟲胺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結論為不合格(標準指標≦0.2,實測值1.43)。當事人違法所得64元,貨值金額382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且涉嫌犯罪。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移送林區公安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