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衣食住行”等重點民生領域“鐵拳”整治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3年,包頭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衣食住行”市場領域問題,持續開展“鐵拳行動”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查辦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將“衣食住行”等重點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昆區某某煙酒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3年10月20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昆區某煙酒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了:1.沒收51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 ;2.罰款人民幣25778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8月24日,包頭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公安局、酒廠打假辦工作人員對昆區某煙酒商行開展專項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在售的51瓶酒購進時未進行索證索票,且當事人無法提供其在有效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廠家打假辦工作人員鑒定后,確認上述白酒不是其生產廠家生產的,并出具了《鑒定證明》。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產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經查,執法人員現場查扣的上述白酒,是當事人分別于2019年5月份和2020年7月份在商販手上收購,其收購的白酒經廠家鑒定后,均判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上述酒品截止查獲時尚未售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就已查清事實,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例二:東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內蒙古某公司發布違法房地產廣告案
2023年1月4日,包頭市東河區市場監管局對內蒙古某某公司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6月1日,東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內蒙古某某公司的廣告發布情況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通過其公司微信公眾號發布標題為“與名校為鄰,新品準現房認籌盛啟”、“三居新品開盤在即,封籌倒計時”的推廣文章中,以圖文結合的方式宣傳介紹房地產項目情況,推廣文章中使用宣傳用語“**中學步行3分鐘即達,出家門入校門”,該推廣文章檢查時處于發布狀態。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信息,以圖文結合的方式宣傳介紹房地產的項目情況,起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作用,屬于發布房地產廣告的行為。上述推廣文章中使用的宣傳用語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該項目項目位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發布違法房地產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包頭市東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某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汽車產品案
2023年5月30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某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汽車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做出了罰款255.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年初,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一條外省市場監管局的《線索移送函》,反映當事人生產的牽引車,經鑒定評估車輛車架存在打磨、重新涂漆,更改、變動車輛識別代號現象。經查,當事人生產的8輛牽引車存在上述問題,其行為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4.1.3相關規定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構成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汽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例四: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包頭市某某石油有限公司破壞燃油加油機準確度案
2023年8月24日,包頭市市場監管局對包頭市某某石油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燃油加油機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4臺加油機、沒收違法所得863.81萬元并處罰款人民幣0.2萬元罰沒款,合計864.0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5月17日,自治區和包頭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對當事人加油站進行依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加油站電腦中安裝了具有修改加油機計量數據和修改稅控數據功能的軟件,經加油機主板原廠鑒定,當事人加油機上使用的8塊加油機主板非原廠生產。當事人擅自更換加油機計控主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和《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構成了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
依據《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包頭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例五: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昆都侖區某茶葉行銷售茶葉包裝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國家強制性標準案
2023年9月11日,包頭市市場監管局在商品過度包裝專項檢查中對包頭市昆都侖區某茶葉行經營的茶葉禮盒進行抽樣檢查,檢查結果顯示該批次商品(規格:250克/盒),包裝空隙率實測值為56.39%,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中有關“單件凈含量Q>50g,標準包裝空隙率≤30%”的規定要求,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包頭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下架停止銷售相關產品。2023年9月18日,經復查,當事人已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