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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貴州市場監管在行動 | 貴州發布2023年度消費維權十大案例

發布時間:2024-03-14    來源:貴州省市場監管局    瀏覽量:

  3月14日,貴州省市場監管局舉行“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新聞通氣會,發布2023年度全省消費維權十大案例。

  案例一:某蔬菜種植戶生產銷售含有國家禁用農藥的白菜案

  【案情簡介】2023年6月,黔東南州天柱縣農業農村局對天柱縣鳳城街道的某蔬菜種植戶生產的白菜進行監督抽查,檢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農藥毒死蜱,含量為1.04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21規定。經查,該種植戶在明知農藥毒死蜱不得在白菜上使用的情況下,在大棚內使用農藥毒死蜱殺蟲,并將白菜采摘進行銷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涉嫌犯罪,天柱縣農業農村局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2023年12月,天柱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該種植戶生產、銷售含違禁農藥白菜案件,被告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沒收違法所得。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此案中生產者明知國家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無視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仍然在白菜上使用農藥毒死蜱,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廣大經營者應引以為戒,增強法律意識,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否則,面臨的將是法律的懲罰。

  案例二:某影院公司強制消費者購買3D眼鏡案

  【案情簡介】2023年2月21日,貴陽市市場監管局依舉報對貴陽某影院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核查,該影院公司本該對購買3D電影票的消費者免費提供3D眼鏡,卻在經營場所內張貼告示“不提供免費3D眼鏡,3D眼鏡需收費”。經調查,該影院公司共向購買3D電影票的消費者銷售3D眼鏡9723副,貨值金額共計4.87萬元,違法所得2.45萬元。該影院公司的行為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的違法行為,貴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責令某影院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萬元。

  【案例評析】《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本案中,3D眼鏡是觀看3D電影的必須設備,消費者購買了3D電影票,影院經營者應該提供滿足觀影要求的全部服務,包括提供3D眼鏡,該影院公司將自身應當承擔的服務義務,強加給消費者,加重消費者負擔,依法應予以處罰。

  案例三:某旅行社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案

  【案情簡介】2023年7月—8月,黔西南州普安縣文體廣電旅游局收到對某旅行社的多起投訴,反映該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變更行程,損害了旅游者合法權益。經調查,投訴屬實。該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的違法行為,且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的規定,普安縣文體廣電旅游局給予該旅行社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其停業整頓。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應該按合同約定完成行程,本案中,該旅行社擅自變更游客旅游行程,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依法應予以處罰。

  案例四:祛斑不達效果 消協助力退款

  【案情簡介】2023年3月27日,消費者李某到省消費者協會投訴,稱其于2022年11月初通過線上購買了價值398元的紋眉服務后,到線下指定的某店消費時,該店工作人員不斷推銷祛斑產品,并且在推銷過程中宣稱“絕對能祛斑、肯定能祛斑”,李某便刷卡支付2.45萬元,購買了“紋眉+紋嘴唇”項目和祛斑項目。在該店祛斑后,李某面部出現大面積紅腫,進行激光理療修復后,沒有達到該店宣稱的祛斑效果,雙方多次協商不成,李某遂向省消協投訴。經調查,投訴屬實。經調解,商家同意扣除紋眉項目等成本后退還消費者8000元,消費者表示接受。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該店工作人員推銷產品過程中,頻繁使用“絕對”“肯定”等字眼,夸大產品效果,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消費者的訴求合理,該店理應退還相應錢款。

  案例五:某培訓機構違法培訓案

  【案情簡介】貴陽市云巖區教育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0月開展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巡查時,發現位于云巖區恒豐步行街四樓的某培訓機構未經審批面向中小學生開展書法繪畫培訓,當即責令其暫停培訓,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此后,云巖區教育局執法人員對該機構進行復查時發現其未辦理審批仍在開展培訓活動。經查,該機構共有教職員工4人,招收培訓學員35人,共收取培訓費用合計人民幣3.22萬元,已完成消課培訓費用合計人民幣1.19萬元。該機構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違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違法行為。依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十七條規定,云巖區教育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處以罰款1.19萬元。

  【案例評析】《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一)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該機構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依法應該受到行政處罰。教育部門提醒校外培訓機構,要依法依規開展校外培訓。廣大學生家長要理性對待校外培訓,自覺抵制違法校外培訓;確需參加培訓的,要選擇合法合規的培訓機構,并主動使用“校外培訓家長端APP”進行購課付費,切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六:某公司加價收取停車費用案

  【案情簡介】2023年6月22日,黔南州惠水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稱某公司不按公示標準收取停車費用。經查,該公司對停車服務價格進行了公示,但在6月22日端午節當天未按照公示價格收費,自行按照30元/天的標準向多名消費者進行收費。經核算,該公司多收金額為2448元。6月23日,該公司通過在經營場所張貼公告、查詢微信收款記錄等方式,聯系消費者并清退多收費用。該公司的行為違反《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構成在標價之外加價收取費用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惠水縣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處以5000元罰款。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本案中經營者不按公示的價格進行收費,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社會資金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場,實行的是市場調節價。雖然收費標準由經營者自主制定,但是經營者須按照價格法律法規要求,在停車場公開明示停車收費標準及相關內容,并按公示標準進行收費。在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經營者在標價外加價收費的行為違反了明碼標價規定,依法應當受到處罰。

  案例七:某加油站改變計量器具控制系統案

  【案情簡介】2023年4月7日,貴陽市修文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反映加油機計量不足的投訴,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加油站進行現場檢查。經核查,該加油站在用的6臺燃油加油機24把加油槍中,有18把加油槍對應的9塊主板鉛封被更換。執法人員將涉案9塊主板送監控微處理器生產廠家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加油機主板中增加了不符合要求的控制系統電路”。經查實,該加油站通過更換具有人為控制功能的計控主板操控燃油加油機,實施計量作弊,涉及加油數量為96611升,違法所得75.10萬元。該加油站改變加油機控制系統的行為違反了《貴州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改變計量器具控制系統的違法行為。依據《貴州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修文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涉案計控主板9塊、沒收違法所得75.1萬元,并處罰款4.5萬元,罰沒合計79.6萬元。

  【案例評析】近年來,一些加油站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技術手段對加油機實施人為控制從而進行計量作弊,嚴重損害了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本案的查處,打擊了加油站更換計控主板、改變燃油加油機控制系統的違法行為,保障了消費者的利益。

  案例八:某網店未公示生產許可信息案

  【案情簡介】2023年9月12日,六盤水市盤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入駐某平臺的某網店,未公示《食品生產許可證》信息。經核查,該店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但未按規定在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進行公示。該網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在其從事的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的違法行為,盤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既是引導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依規從事經營活動,也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同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電子商務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依法公示相關證照信息;廣大消費者在網絡平臺購買商品時,應仔細查看經營者相關行政許可信息是否齊備,注意保存消費憑證,如遇消費糾紛,及時向網絡平臺反映,同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

  案例九:瓷磚消費引糾紛 消協調解獲賠償

  【案情簡介】2023年2月,消費者張某某在黔西南州興義市某店下單訂購3萬余元的瓷磚用于家庭室內裝修。4月,張某某發現多處地板瓷磚出現開裂問題,懷疑是產品質量問題,要求賠償。該店認為不存在質量問題,不予賠償。張某某投訴至州消費者協會。經調查核實,瓷磚開裂的主要原因是該款瓷磚屬于高密瓷磚,切割工藝要求較高;該店未告知消費者切割注意事項。經調解,該店愿承擔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責任,同意支付因瓷磚開裂造成的維修費用2000元,并賠償張某某1萬元。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依法享有知情權。”本案中,因經營者未能及時告知商品的正確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例十:消費者就餐受傷 消協調解獲賠償

  【案情簡介】2023年7月2日,黔南州荔波縣消費者協會接到徐某投訴,稱其在荔波縣美食街某餐廳消費時,因餐廳未及時清理地上的嘔吐物,導致踩到后摔倒,后來到醫院接受治療。經縣消協核實,投訴屬實。經調解,商家一次性賠償徐某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共計2萬元。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務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本案中,經營者因不及時清理嘔吐物,導致消費者摔傷,理應承擔相應責任,消費者要求賠償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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