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 “ 職業索賠”,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原告曾某訴稱: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花費240元在被告某醫藥連鎖超市處購買30盒“黃金瑪卡”產品,每盒8元;4月7日又花費810元在被告處購買90盒“黃金瑪卡”產品,每盒9元;4月23日再次花費810元在被告處購買90盒“黃金瑪卡”產品,每盒9元。在使用過程中,原告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查詢,發現被告銷售的產品無合格的批準文號,無廠家聯系方式,產品外包裝廣告存在夸大宣傳,系不合格保健食品。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一)由被告返還原告購買本金1860元,并10倍賠償原告18600元,合計應給付原告20460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三)要求被告在門店公開張貼致消費者道歉信。
被告辯稱:原告購買該產品的目的是為了索賠,原告不屬于消費者,且原告反復多次、大量的購買同一產品亦不符合常理。
法院查明案件事實:被告系依法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原告曾某從進入被告藥店前至購買產品結束,全程進行了隱蔽拍攝。庭審過程中,原告曾某也認可其職業打假人的身份。原告曾某所購買的“黃金瑪卡”產品說明書雖標注該產品的批準文號,但經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所開辦網站之食品欄內通過批準文號查詢和生產者名稱查詢,該網站無法查到相關內容。
【裁判結果】
富平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民事判決:(一)被告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退還原告曾某購貨款1860元;(二)駁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曾某提出上訴,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曾某分次大量在某醫藥連鎖超市處購買“黃金瑪卡”產品,并在庭審中認可其身份為職業打假人,也曾多次以相同的購買方式提起訴訟并要求賠償,其購買產品并非消費使用之目的,也并非為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因此,其不屬于消費者。曾某的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其訴請的十倍賠償帶有以惡治惡、不正當謀利之目的,另外,對于某醫藥連鎖超市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經進行了處罰,故曾某要求十倍賠償之請求不成立。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支持消費者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在此我們需要識別消費者的身份,明確其維權動機,對于職業打假人利用司法資源,牟取不正當利益,惡意擴大賠償的基數,以達到高額索賠目的的行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們國家設有專門的市場監管主體,也有各種舉報電話,打假人僅僅為了凈化市場,可以通過向相關部門舉報等方法實現目的,如果其將此作為謀生手段,屢屢通過司法途徑獲取高額的賠償金,更甚者,直接以此向商家勒索,反而擾亂了市場的正常運轉,故法院在查明原告的維權動機后,并未對其十倍賠償的請求予以支持。
食品安全關系老百姓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們倡導保護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國家出臺專門的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旨在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但在實際落實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例如本案所示。法院在審判實務中,既要支持消費者的維權行為,也要客觀的認定消費者的范圍,不能“一刀切”,否則將背離《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