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某不服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行政復議決定書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2〕崇行復第28號
申請人陸某。
被申請人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張飛,局長。
申請人陸某以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為被申請人,向本機關郵寄提交行政復議申請,復議請求為:“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限內對本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作出答復的行政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作出答復。”本機關行政復議機構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經審查,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機關予以受理。因本區新冠疫情防控需要,本機關于2022年4月2日發布《關于暫停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審查以及中止行政復議審理的公告》,決定自2022年4月2日起中止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工作。后因不可抗力原因消除,本機關自2022年4月15日起恢復該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現本案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限內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作出答復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1年11月2日通過掛號信向被申請人投訴在某公司購買的進口化妝品沒有加貼中文標簽的相關事項。由于被申請人消極辦案,未在法定時限內告知投訴事項是否受理,申請人于同月25日通過掛號信(單號:XA42216871531)向其申請公開該案《立案告知書》或者《不予立案告知書》信息,掛號信于同月27日由被申請人單位簽收,至今日已經遠遠超過40個工作日,申請人未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該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書面答復書。被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申請人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訴求。
申請人提供了以下證據材料復制件:1.信息公開申請表及郵寄憑證;2.快遞詳情截圖。
在接到本機關發出的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后,被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和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已經依法全面履職。《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被申請人于2021年11月25日收到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人向貴局投訴舉報在其轄區的某公司購買的進口化妝品沒有加帖中文標簽的相關事項,現向貴局申請公開該案《立案告知書》或者《不予立案告知書》信息,敬請貴局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法律法規,依照申請人的要求,以書面紙質文書并加蓋單位公章郵寄回復本人。”后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22日進行延期,并于2021年12月23日電話告知申請人有關延期事項。2021年12月31日,答復人向申請人郵寄編號[2021年]崇市監依復第22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以下簡稱22號答復書)及案涉市場監管〔2021〕第2-06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以下簡稱2-06號告知書)。綜上,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已經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提供了以下證據材料復制件: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郵寄憑證;2.行政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3.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市區營銷中心(崇川)出具的說明一份;4.22號答復書;5.2-06號告知書。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一份,申請事項表述為:“本人向貴局投訴舉報在其轄區的某公司購買的進口化妝品沒有加帖中文標簽的相關事項,現向貴局申請公開該案《立案告知書》或者《不予立案告知書》信息,敬請貴局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法律法規,依照申請人的要求,以書面紙質文書并加蓋單位公章郵寄回復本人。”被申請人于同月27日收到該申請。2021年12月30日,被申請人作出22號答復書,告知申請人2-06號告知書與其申請公開的信息相符,并予以提供。22號答復書于作出次日郵寄送達申請人,快遞詳情顯示收件人已于2022年1月1日取件。
本機關認為: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根據上述規定,行政機關在接到當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20個工作日內,對當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回應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按期作出答復,一種是按期作出延長答復期限告知,不論是何種回應方式,均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案中,被申請人2021年11月27日收到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遲至次月31日才向申請人郵寄送達22號告知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法定答復職責,應屬逾期履行。被申請人辯稱曾于2021年12月23日電話告知申請人延期事項,并提供了電話運營商出具的載明號碼、通話日期、通話時間及時長的證明材料,該材料顯示復議雙方曾在2021年12月23日9時三刻左右有55秒的通話時間,但該證明材料無法確定通話內容。復議審理過程中,本機關于2022年5月9日電話聯系申請人,申請人承認上述時段與被申請人有電話聯系,但否認通話內容是告知其信息公開延期辦理事宜。故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難以證明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延長答復期限告知。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3目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陸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逾期答復的行為違法。
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