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爾勒市公布一批柔性執法典型案例
為推行更有溫度、更有力度、更有精度的包容審慎監管舉措,庫爾勒市市場監管局著重從實施輕微違法容錯機制、實施違法主體救濟機制、實施市場維權應急機制等方面發力,推出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清單,有效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大力推行柔性執法,在法律法規范圍內最大限度幫扶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紓困解難。現公布一批柔性執法的典型案例:
一、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某超市經營農藥殘留超過安全標準限量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2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藥品檢驗所對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某超市經營的生姜抽檢6公斤,2023年6月9日,巴州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結論為“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該超市5月12日購進生姜15KG,2023年5月12日全部銷售完畢,銷售量為15公斤。銷售價格為21.8元/KG,貨值金額為327元。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農藥殘留超過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處理決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說明進貨來源并留存了生姜銷售商的營業執照、進貨單據、生姜的原產地合格承諾復印件、某批發市場的農產品快速檢測證明等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證明當事人不知道該批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至本案調查終結,我局未收到針對當事人銷售生姜的不良反應報告,當事人在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態度端正,積極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免于處罰,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免予行政處罰。
二、庫爾勒市某連鎖藥店分店銷售劣藥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3日,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藥品檢驗所對庫爾勒市某連鎖藥店分店的中藥重樓進行監督抽檢。2023年9月18日,我局收到巴州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其中{含量測定}項下“重樓皂苷”不符合規定,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明,該批重樓共購進一公斤,其中0.5公斤用于抽檢,買樣費用1000元,其余0.5公斤庫爾勒市某連鎖藥店總部在抽檢后返廠處理。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依法應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處理決定】鑒于當事人提供了供貨商相關資質、索證索票、執行藥品經營企業相關制度的材料,可以證明當事人不知道其經營的重樓為劣藥的事實。當事人在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的規定,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免于罰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
三、庫爾勒市某甜品店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0日,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藥品檢驗所對庫爾勒市農村某甜品店的蛋糕進行抽檢。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州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mg/kg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食用標準》要求,判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經查當事人2023年8月9日共加工了3公斤千層蛋糕,于2023年8月10日抽檢買樣1.7公斤,單價32元/公斤,共54.4元。被抽檢后當事人將剩余的1.3公斤左右的千層蛋糕掩埋銷毀處理。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處理決定】鑒于當事人事人在案發后能夠積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態度端正積極整改,且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生活困難,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關于減輕處罰的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沒收非法所得54.4元,罰款5000元。
四、庫爾勒市某超市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0日,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委托華測檢測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依法對庫爾勒市某超市銷售的使用農產品生姜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項目為中噻蟲胺,mg/kg的標準指標≤0.2、實測值0.36,判定不合格。當事人抽檢當日共購進姜8kg、進價20元/kg、銷售價23元/kg,截止收到檢驗結論之日前已全部銷售,獲銷售款184元。該超市采購生姜時未進貨查驗。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和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法應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處理決定】鑒于當事人銷售的生姜截止本案發后尚未發現不良后果,在案件調查中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如實陳述其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材料,在執法人員送達檢驗報告后知道其經營的姜農藥殘留含量超標的第二天就提交了整改報告、建立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和當事人一同生活的親屬因重大疾病在巴州人民醫院呼吸與危重癥醫學科長期進行住院治療造成生活困難,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四)項的關于減輕處罰的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84元;減輕行政處罰、處以罰款5000元。
五、新疆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庫爾勒分公司生產銷售偽造產地的肥料案
【基本案情】新疆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庫爾勒分公司隸屬的公司新疆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分別于四川和青海的兩家肥料公司簽定《肥料委托加工合同》,2022年春節后公司授權新疆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庫爾勒分公司開始加工生產兩種肥料,上述加工生產的兩種肥料均未標注生產廠家新疆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庫爾勒分公司的廠名廠址,只標注四川和青海的兩家肥料公司的廠名廠址,生產肥料共計貨值99807.5元。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了生產偽造產地的肥料的違法行為,依法應處違法貨值等值以下罰款。
【處理決定】鑒于當事人受委托生產的兩種肥料由其上級公司與兩個品牌方簽訂委托生產協議生產,商標等授權手續齊全,產品質量也合格,但由于當事人未在肥料包裝上按規定打上自己的廠名廠址等信息,只打了委托方的廠名廠址,構成了偽造產地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又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整改,重新在包裝上打上了自己的廠名廠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下,未對當事人的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符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七)項《行政處罰裁量情形》第3目關于適用減輕處罰的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對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減輕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35930.7元。
六、庫爾勒某水處理設備銷售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庫爾勒某水處理設備銷售部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注冊人深圳市漢斯頓凈水設備有限公司的授權使用注冊商標的許可,以店內經營的漢斯頓商品,需在大門上作廣告進行產品宣傳為由,于2023年4月26日在其經營場所懸掛的牌匾及店內廣告裝飾裝潢上使用“漢斯頓水處理”、 Hunsdon漢斯頓®注冊商標字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天和《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六條第(五)項之規定,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可處以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理決定】鑒于當事人能夠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積極提供證據材料,及時清除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標識,案件查辦中當事人已對侵權行為進行整改,目前當事人店內的侵權商標已全部清除。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 (試行)》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適用從輕處罰的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庫爾勒某水處理設備銷售部從輕處罰如下:罰款10000元。
七、庫爾勒某機械設備租賃部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基本案情】庫爾勒某機械設備租賃部在2023年6月購買了1臺型號規格門式起重機,經營者盧某委托河南省某起重設備有限公司進行安裝報檢,起重機安裝在華凌鋼材市場,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19日庫爾勒青鳥機械設備租賃部在起重機還未通過檢驗的情況下,在整改期間開展吊裝鋼材作業,被執法人員通過調取監控視頻發現。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依法可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理決定】鑒于當事人在調查中積極主動配合,能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積極提供證據材料,并立刻進行了整改,并已整改完畢,未造成嚴重后果,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 (試行)》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關于從輕處罰的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從輕處罰,行政處罰如下:罰款30000元。
八、巴州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電梯)案
【基本案情】巴州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在2023年5月新接手了三個小區的物業管理業務,三個小區共有17部電梯已超過檢驗周期,未經檢驗仍在使用。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依法可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理決定】鑒于當事人在調查中積極主動配合,能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積極提供證據材料,并立刻進行了整改,已將未檢驗的電梯報檢,未造成嚴重后果,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 (試行)》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關于從輕處罰的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從輕處罰,行政處罰如下:罰款30000元。